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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日期:2025/03/27 09:2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一轮教学评估“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进一步完善我校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规范质量改进工作程序,形成质量管理闭环,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持续改进工作遵循针对性、发展性和协同性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凡是质量监控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必须针对地提出改进方案,并在之后的教学过程中进行持续跟踪和再评价,形成闭环。

    (二)发展性原则:持续改进工作应以学生素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能力不断发展为导向,使教学质量始终处于循环上升过程,实现师生共同发展。

    (三)协同性原则: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共享质量信息,在质量管理上相互协作;学校、学院、系、教研室相互配合;各级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共同参与。

    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

    第三条 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质量闭环管理体系,在质量监控和评价中,学校发现和关注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向学校提供整改方案,校、院共同跟踪其改进效果;学院发现和关注的问题,相关责任主体向学院提供整改方案,由院、系跟踪其改进效果。

    第四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自查、自纠和自省。教师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满足学生的需求。

    第五条 学生信息员反馈的信息,由学院质量管理人员(主管教学工作领导和教学秘书)汇总分析,转达责任主体,督促改进,学校质量管理人员同步监督问题解决进度,对于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听课后与教师当面沟通,并将听课结果录入内部质量管理系统,供教师查阅,作为教师改进教学的参照。督导员认为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要进行持续跟踪和指导。

    第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学院领导不定期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听课、课,开展教学质量调研与评价工作,切实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第八条 期中课程教学过程性评价和期末学生评教,教师通过手机查看评教数据和评语,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改进,相关部门同步关注存在问题及改进情况。对于课程教学质量排名位于后10%的教师,安排校、院督导对教师进行针对性指导和帮带,持续改进教学质量。

    第九条 对于专项评价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教学质量评价处以简报形式下发各单位,负面问题的责任主体要针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制定改进方案。

    第十条 对于在教学监控和评价中发现的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教学质量评价处直接与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沟通或下发信息反馈交流单,关注问题解决过程和效果。每学期末,教学质量评价处汇总负面问题解决情况清单,对于当学期不能解决的问题列入下学期跟踪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应届毕业生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和毕业生培养质量第三方评价,各专业在此基础上开展针对毕业3-5年毕业生的问卷调查和用人单位评价,并通过行业企业走访、行业同行专家座谈、专业教师座谈等多种形式的调研活动,了解毕业生就业、发展情况变化和用人单位需求。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适时调整专业培养目标。各专业基于《毕业生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分析报告》、《毕业生培养质量报告》(麦可思)以及专业组织的针对毕业生的问卷调查和用人单位评价、行业企业走访、行业同行专家座谈、专业教师座谈等问卷调查和走访的数据分析,适时对专业培养目标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科学完善专业培养体系。根据毕业要求课程支撑矩阵,不定期进行课程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由专业负责人召集课程群负责人,根据《应届毕业生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分析报告》中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满意度,对各门课程进行定量评价和分析,提出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进方案。

    第十四条 精心设计和规范教学环节。院、系要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课程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考试、创新创业、合作教育等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并对各个环节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价,对学校在主要教学环节评价中反馈的问题,责任主体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十五条 持续提升教学能力。针对不同层次的教师分别开展新进教师岗前培训,教师教学技能培训、职业道德素养、教育教学能力、科研创新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国际交流能力等方面的能力培训。校、院领导、督导对新任职教师进行持续督导听课,跟踪指导,任课教师每学期完成8学时以上听课任务,促进自身教学能力的持续提升。

    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工作机制,对反馈的教学信息要及时核查、处理、答复,并在后续工作中加以改进,改进过程及改进效果要有跟踪、有记录。对于专业评价、课程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等各专项评价工作中排名相对靠后的责任主体,应于评价报告下发后两周内撰写整改方案,并报教学质量评价处备案。教学质量评价处持续跟踪其质量改进效果,当学期不能完成改进的,列入下一学期关注对象。

    第十七条 质量评价处建立教学信息备案制,对突出问题的持续改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学院(部)人才培养质量监控工作,动态监测基本教学状态数据,对长期改进不力的专业、课程、教师进行预警。

    第十八条 学校利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结果,制定并落实保障措施,强化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评价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