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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各级各类人员听课的规定

    来源: 日期:2025/03/27 09:21:58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教党〔2014〕18号)、《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课堂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价和服务,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促进课堂教学质量提升现对学校各级各类人员听课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听课人员

    1.学校党政领导

    2.相关党政单位和教学科研单位领导

    3.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

    4.系主任(教研室)主任

    5.任课教师

    6.辅导员

    二、听课时数

    1.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2.各学院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副院长(助理)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学时。

    3.相关党政单位和教学科研单位等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4.校级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0学时。

    5.各学院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学时。

    6.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学时。

    7.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8.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三、听课方式

    教学督导员有计划听课,其他人员随机听课。听课人员根据选择的课程、任课教师和听课时间,事先不通知任课教师,也可有组织地集体听课。

    四、听课对象

    承担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教师,重点是青年教师、兼职教师、外籍教师的课程,包括专业课、通识课、实验课、实训课等。

    五、听课要求

    1.所听课程主要是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在全校范围进行听课。校领导听思政课每学期至少2次。学院以本单位教师为主要听课对象,也可以根据需要听其他学院同类课程或跨学科听课;各级教学督导员按照计划听课;辅导员主要在所负责的班级听课。

    2.听课人员应利用课间休息或课后与学生和教师交流,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教学建议反馈给授课教师。

    3.各级领导、教学督导员等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要完整填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明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并将评价内容及时录入学校的内部质量管理系统;普通教师听课要认真做好听课记录。

    4.教务处和学院将结合期中教学检查对任课教师的听课记录进行抽查。教学质量评价处在每学期期末统计校领导和相关中层干部的课情况,检查和总结校、院两级督导的听课任务完成质量。

    六、其它

    1.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制度由教学质量评价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