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教党〔2014〕18号)、《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课堂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价和服务,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促进课堂教学质量提升,现对学校各级各类人员听课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听课人员
1.学校党政领导
2.相关党政单位和教学科研单位领导
3.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
4.系主任(教研室)主任
5.任课教师
6.辅导员
二、听课时数
1.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2.各学院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副院长(助理)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学时。
3.相关党政单位和教学科研单位等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4.校级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0学时。
5.各学院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学时。
6.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学时。
7.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8.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三、听课方式
教学督导员有计划听课,其他人员随机听课。听课人员根据选择的课程、任课教师和听课时间,事先不通知任课教师,也可有组织地集体听课。
四、听课对象
承担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教师,重点是青年教师、兼职教师、外籍教师的课程,包括专业课、通识课、实验课、实训课等。
五、听课要求
1.所听课程主要是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在全校范围进行听课。校领导听思政课每学期至少2次。学院以本单位教师为主要听课对象,也可以根据需要听其他学院同类课程或跨学科听课;各级教学督导员按照计划听课;辅导员主要在所负责的班级听课。
2.听课人员应利用课间休息或课后与学生和教师交流,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教学建议反馈给授课教师。
3.各级领导、教学督导员等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要完整填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明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并将评价内容及时录入学校的内部质量管理系统;普通教师听课要认真做好听课记录。
4.教务处和学院将结合期中教学检查对任课教师的听课记录进行抽查。教学质量评价处在每学期期末统计校领导和相关中层干部的听课情况,检查和总结校、院两级督导的听课任务完成质量。
六、其它
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制度由教学质量评价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