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质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等法规,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有效管控、督察学校教学工作,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助力学校特色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导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生为本、质量立校的原则。督导工作围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任务,加强和完善过程监控、质量评价、正面引导,努力形成督以严、导以正、评以公的工作机制,促进学生、教师及学校事业的共同发展。
(二)坚持分级督导、客观公正的原则。学校构建校、院两级督导工作机制,明确分工。教学督导要以事实为依据、以评价体系为标准,对督导对象工作开展情况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
(三)坚持及时反馈、促进改善的原则。督导在工作中要善于发现问题,根据处理问题的权限,将问题及时同当事教师、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沟通,促进相关部门及时改进、完善工作,帮助教师提高教育教学工作水平。
(四)坚持定期聘任、动态管理的原则。教学督导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可以续聘。学校和学院要加强对本级督导队伍的管理,将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况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实行两级督导制度。学校和学院分别成立督导组,形成动态监控和定期评价并举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负责学校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及教学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和建议。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反馈等,承担督教、督学、督管的任务。设组长1名,教学督导员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配备5-7名专职督导。管理挂靠教学质量评价处,由教学质量评价处对学校教学督导组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负责对本学院教学与管理过程进行检查、评价与反馈等。学院督导组由学院院长聘任,一般不少于3人,设组长1名。院级督导组由学院负责管理与考核,教学质量评价处备案并对院级教学督导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聘任管理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政治思想素质好,治学严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一线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在师生中享有较髙威信。具有较高教育教学的理论水平、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较强的教育教学指导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年龄不高于65周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 教学督导的聘任程序
(一)校级教学督导由人事处招聘,校长聘任。院级教学督导员由各系(部)推荐人选,学院院长聘任。
(二)教学督导员聘期为1年,合格者可以续聘。
(三)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履行督导职责,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能者,学校(学院)有权终止聘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一)听课评课:深入课堂、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教学场所,检查教师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及学生课堂表现等情况。与教师进行沟通交流,对教师进行针对性指导和培训。
(二)检查评价:对日常教学秩序、考试秩序和其它培养过程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参与学校课程建设、毕业论文、试卷、教学大纲、教案等教学材料的检查和专项评价工作,为学校教学质量的整体提升提供依据。
(三)专题调研:结合学校(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重点工作,通过查阅教学档案、访谈、问卷调查、研讨会议等方式,对学校(学院)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和现象进行专项调研,撰写调研报告。
(四)督导激励:发掘和遴选优秀教师、优质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等,挖掘、推广教学创新成果,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推荐。
(五)会议研讨:参加督导工作例会,列席学校(学院)相关工作会议,了解教育教学动态,交流工作经验,同时对教学存在的重大共性问题,开展工作研讨与交流、沟通反馈和咨询建议。
(六)信息反馈:及时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单位及教师反馈教学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教学决策提供参考。
(七)效果考核:参与新入职教师和拟晋升职称教师的教学效果考核工作。
(八)学习提高:不断更新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领会学校办学理念,熟悉学校(学院)教学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九)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相关教育教学工作专项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
第九条 督导组组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督导组的日常工作,参与拟定学校(学院)督导组工作计划,按学期向质量评价处报告督导工作开展情况。
(二)根据学校(学院)安排,组织督导员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并报告督查情况。
(三)带头深入教育教学相关环节,了解、掌握情况并给出评价评估报告。
(四)对各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五)承担学校(学院)委托的与督导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一)校级督导组要把校督导组工作计划及时传达到院级督导组。学校(学院)教学督导组在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每学期末校督导组向质量评价处提交一份学期工作总结,院督导组向学院提交工作总结。
(二)校(院)教学督导员应根据督导组的工作计划确定每学期督导工作的重点。有计划、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督导活动,每学期期末上交一份履职报告。
(三)校级督导组成员要和学院督导组长、督导员及时沟通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反馈教师授课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校(院)督导组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及计划,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教学质量评价处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向相关领导、学院、部门反馈督导情况。
(五)校(院)教学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召开期初、期中、期末和日常工作例会,总结工作、讨论问题、布置任务。督导组要及时、认真整理督导工作情况,发布教学督导情况,提供教学动态信息,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咨询服务。
(六)校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0学时,其它教学督导工作视情况折合成标准课时,总时数不少于192学时。院级督导员每学期至少完成15学时的听课任务,其它教学督导工作视情况折合成标准课时。教学督导员既要把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教风和学风建设的新问题、有代表性的问题或较为严重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学院或学校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也要善于发现教学改革中的优秀典型,并及时推介。
(七)学院无行政职务的教学督导每学期的听课时数按工作量进行折算(每听课1学时按1/2学时计算课时费)。课时费按学期统计发放,不足1学时的,按1学时计算。试讲课、教师讲课大赛、说课等活动不参与统计。
(八)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了解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学校(学院)督导组要准时准确、保质保量、认真完成学校和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十)校内各部门及学院对督导组的工作要给予支持、配合,对督导组反馈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加以研究、改进,并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给予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 其它
(一)教学督导员若为有行政职务的老师,其督导工作不计基础工作量。
(二)完成本条例规定任务,经学校(学院)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所聘岗位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授权教学质量评价处对本条例进行解释。